pos机套现,是如何构成犯罪的行为
POS机因其简单、快捷、方便而得到广泛应用。众所周知,使用POS机套现到一定量是违法的,但还是有人知法犯法。海口女老板蒋某某用POS机做提款机,帮助他人,自己非法套现,金额1110.8929万元。近日,定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姜某某3年有期徒刑,缓刑5年,并处罚金40万元。
将POS机作为自动取款机取出
姜某某,1966年出生,2005年开始在海口、三亚、东方经营美容俱乐部和整形美容中心。姜某某在经营实体店的同时,申请或使用了他人转让的几台POS机作为业务。2015年至2018年期间,姜某某帮助客户冯在自己经营的美妆俱乐部用POS机为自己开立账户,总金额为人民币3,406,951元。扣除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后,她将现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给客户冯的信用卡。
在帮别人套现盈利的过程中,姜某某发现POS机套现可以用来解决资金暂时短缺的问题。2015年至2019年,她通过透支信用卡额度来维持业务。为了偿还自己多张信用卡的银行欠款,她先后申请了多个POS机,用POS机刷卡提现。从那以后,她通过回溯的方式偿还了信用卡欠款。
受到启发,姜某某用POS机当提款机,用信用卡兑现,金额越来越大。发现姜某某用自己和儿子的信用卡非法套现,提现金额达7701978元。姜某某帮助他人,自行非法套现,金额1110.8929万元。
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
定安县人民法院认为,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,利用销售点的POS机以虚构的方式向指定的付款人支付货币资金,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。非法经营总额11108929.58元,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2019年2月1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了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支付结算资金、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根据《解释》第三条、第四条的规定,违法经营额在500万元以上的,视为情节严重,违法经营额在2500万元以上。应当认为情节特别严重,已经发布新的司法解释,应当适用,新法律的适用更有利于被告。本案中,被告姜某某非法经营金额11,108,929.58元,应认定为情节严重。因此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当予以支持,指控的“情节特别严重”不符合法律规定,不应当予以支持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律师提醒:消费要合理,要有规划
海南海达郑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干华表示,“信用卡套现”是指持卡人不通过正常方式提现,而是将卡内信用额度转换为现金,通过其他方式提现,无需支付银行取现费的行为。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签订的协议,也侵犯了银行的权益,这本身就是违法的。信用卡套现容易导致不良贷款,增加银行自身的风险。持卡人一旦无法还款,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,这不仅是一个不还债的民事纠纷,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。
胡干华暗示信用卡套现存在诸多隐患,POS机套现可能导致持卡人信息被套现人员用于违法犯罪活动。要合理有计划的消费,不要提前过度消费,不及时还款也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。提醒大家,信用卡不是借给别人的,也不能让别人用。严格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使用您的银行卡,确保您的财产安全。